中紀委:“41個不準”規范鄉鎮、村兩級基層干部行為
發布時間:2017-10-26 11:42:00 來源: 閱讀次數:2454
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介紹了《規定》的主要內容。修訂后的《規定》共29條4300余字。除總則外,《規定》分為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和附則五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據、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的重要性,強調了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總體要求。第一章規定了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的“19個不準”。第二章規定了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的“22個不準”。第三章規定了負責貫徹實施本規定的主體和保證本規定貫徹實施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第四章分別規定了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規定》的適用對象和參照執行對象、授權制定配套辦法的機關以及《規定》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對于《規定》的適用對象有哪些,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表示,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農村基層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鄉鎮干部、基層站所工作人員和村干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于2006年11月印發的《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要以鄉鎮、村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為重點”的要求,《規定》把適用對象界定為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同時,將鄉鎮其他干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作為本規定參照執行對象。這樣規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利益。
該負責同志表示,對農村基層干部的哪些行為進行規范,是《規定》的核心內容。經過認真梳理,按照主體和行為性質的不同,《規定》分別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兩類不同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共有“41個不準”。其中,針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的禁止性規定有19項,針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禁止性規定有22項。在設定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時,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一是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做必要的補充。由于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大都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行為規范和懲處方面已有比較完善的規定,對他們的規范僅是在繼續執行有關法規的基礎上作必要的補充。因此,《規定》只規范了和重申了與農村事務密切相關的內容。例如: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等。二是要著力解決當前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例如: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在村級事務決策中,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在村級事務管理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國家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在村級事務監督中,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等等。對這些破壞選舉、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行為,《規定》都做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作者: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