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與提前安置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4-10-17 00:00:00 來源:本站 閱讀次數:3018
為加強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的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妥善安置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維護農民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巢湖市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與提前安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巢湖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與提前安置管理。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民是指巢湖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建房的審批,市住建、國土、房產、公安、農委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民建房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建房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需要,不得妨礙城市發展、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影響相鄰通風采光,并妥善處理好與給排水、電力設施、通訊光纜等方面的關系。
第五條 列入年度征收計劃的區域,一律停止任何建房審批,對直接影響居住安全的,經本人申請,社區(村)、街道(鎮)初審,規劃部門復審,由市直相關部門并聯審批,對該房屋進行丈量登記后,可先行組織拆除,補償標準按該區域房屋征收政策執行。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符合房屋維修標準的,經本人申請,所屬街道(鎮)初審,市規劃管理部門復審同意后,可按原面積、原結構、原高度、原位置進行維修。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戶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44平方米。
城市規劃區內農民人均住房面積超出45平方米的,在房屋征收時,超出部分實行貨幣化補償,不予安置。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確需分戶居住的,依法分戶后可申請建房。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因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自建房屋造成居住困難或將原居住房屋改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請建房。
第十條 農民建房實行持證建設制度,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農民建房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所在社區(村)、街道辦事處初審、復審;
3.常住人口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市國土部門意見;
5.其他指定的圖件。
(二)新建房屋,需在建設地、市規劃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
(三)市規劃管理部門受理上述申請后,指派專人現場勘察,對符合要求的,公示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農民建房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所在社區(村)、街道辦事處初審、復審(對周圍鄰居可能構成影響的須有相鄰方書面意見);
3.土地權屬證書或批準文件;
4.常住人口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5.擬建房屋總平面位置圖;
6.其他指定的圖件。
(二)市規劃管理部門受理上述申請后,指派專人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要求的,七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農民住房開工前,應向所在街道(鎮)規劃管理部門報請驗線,經核準后方可按批準內容施工。
第十五條 下列區域不得自建住宅:
(一)城市規劃道路紅線、綠線區域;
(二)屬近期改造和新建區域;
(三)埋設地下管線和市政設施區域;
(四)園林和綠化用地,以及高壓供電走廊、消防設施臨近區域;
(五)湖泊、河流兩岸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區域;
(六)鐵路用地控制區域;
(七)嚴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區;
(八)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區域;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農民住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違法建設: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住宅。
(二)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定內容進行建設,擅自移動位置,增加建筑面積、變更設計,改變建筑立面、結構和使用性質。
(三)臨時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四)采取各種手段騙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以及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規劃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不允許新建、翻建、擴建的區域,農民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確需分戶居住的,可按綜合成本價申購一套安置房,實行提前安置。允許新建、翻建、擴建的區域,不得申購安置房。申購安置房的具體條件詳見巢湖市城市規劃區符合建房條件農民提前購房安置實施導則。
第十八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拒絕和阻撓規劃管理監察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原《關于印發<巢湖市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與安置管理規定>的通知》(巢政[2012]85號)自行廢止。
附件:1、巢湖市城市規劃區符合建房條件農民提前購房安置實施導則
2、城市規劃區范圍農民建房分區控制說明
3、城市規劃區房屋維修標準
附件一:
巢湖市城市規劃區符合建房條件農民
提前購房安置實施導則
為加強城區農民建房規劃管理,解決符合建房條件尚未建房農民的實際住房困難,根據《巢湖市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與提前安置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實施導則: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提前購房安置的準入條件:
1、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區域不允許新建、翻建、擴建房屋;
3、子女達晚婚年齡現仍與父母同住,且該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只有一處住宅,人均房屋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
4、男方入贅需雙方領取結婚證件且男方無房的;
5、五年內未批準新建、翻建、擴建住房的;
6、2001年以來未從事違法建設的(有違法建設但已自拆到位的視為無違法建設)。
7、家庭成員中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符合提前安置條件的,只提前安置一套住宅。
二、符合提前購房安置條件的農民購買安置房的具體程序為: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經社區(村)議事小組同意,社區(村)簽署明確意見;
2、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日;
3、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規劃局牽頭組織市國土資源局、房產局、房屋征收辦、大建辦、街道(鎮)進行聯審,聯審通過意見和申請人的安置房屋面積在政府網站公示15日。
4、街道辦事處向市房產局申請落實房源,并組織申請人與市房產局(安居中心)簽訂購買安置房協議,市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結算房款的審定。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向指定賬戶繳清房款后辦理交房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購買安置房:
1、申請人或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在其它集體經濟組織中有宅基地的;
2、申請人或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已享有集體土地上住宅依法被征收并補償安置的或者將其轉讓、贈予、租借給他人以及將原居住房屋改為其他用途等情形的。
四、符合申購提前安置房條件的申請人,可按照核定的安置房綜合成本價購買一套戶型在兩室兩廳一衛一廚以內,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住宅房。購買頂層房屋的按照綜合成本價9折結算房款。
五、申購的安置房由政府按計劃在現有的安置小區中安排房源。原則上就近安置,不跨街道辦事處。對確需跨街道辦事處安置的,需經相關會議研究確定。
六、申購的安置房的產權登記參照房屋征收的產權登記程序和稅費標準執行。
七、原則上所購房屋自購房協議書簽訂之日起5年內不得進行市場交易,如因特殊情況確需交易的,由市房產局監管,按交易時的市場價補交土地收益價款。
八、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建立農民提前購安置房檔案,今后,對享受提前購房安置的農民在原宅基地房屋征收中不再享受任何征收政策。
九、提前安置申請及審批原則上每季度(首月)進行一次集中辦理。
十、本實施導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規劃局、房產局、國土資源局、房屋征收辦負責解釋。
附件二:
城市規劃區范圍農民建房分區控制說明
一、天河街道:金碼頭、官圩、南苑社區均只允許房屋維修;巢湖閘司巷、南壇、高爾崗的房屋只允許房屋維修,塘頭村允許翻建、擴建;三合、望城社區所轄區域允許翻建、擴建;黃窯、天燈、高峰所轄區域允許新建、翻建、擴建。
二、亞父街道:朝陽門、沿河路、東炮營、洗耳池、崗嶺區域均只允許房屋維修;義城社區安咀、腰村、花園、趙莊(小)只允許房屋維修,漕坊、小蔡、小劉、楊陸、小姚、鼓山陶、小徐、郭疃、趙莊(大)、小李村允許翻建、擴建;旗鼓所轄區域允許翻建、擴建;旗麓大灣、小灣只允許房屋維修,劉洼、魏莊、山嘴、司渡允許翻建、擴建;亞光所轄區域允許翻建、擴建;前進、團結所轄區域只允許房屋維修。
三、鳳凰山街道:東塘、向陽、草城、巢湖北路、東風、鳳凰、長江西路、黎明、興巢、光明只允許房屋維修;燈塔九棵只允許房屋維修,俞街、韓橋、西山允許翻建、擴建,田埠、俞府大村、小山允許新建、翻建、擴建。
四、臥牛山街道:人民路、北大街、南巢街、西河街、健康西路、西圣、花園、映月、湖光、龜山均只允許房屋維修;賈塘社區孫崗、潘崗、錢崗、小姚、雙廟、蔡崗只允許房屋維修,張崗允許翻建、擴建;伍賈所轄區域允許翻建、擴建;山口下朱、上朱(淮南鐵路線以南)區域只允許房屋維修,上朱(淮南鐵路線以北)、大王允許翻建、擴建;橋頭、橋東可新建、翻建、擴建。
五、銀屏鎮三勝村所轄區域允許翻建、擴建。
附件三:
城市規劃區房屋維修標準
1、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2001年之前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以2001年電子版地形圖圖有為準);
2、房屋產權清晰,無糾紛;
3、房屋主體基本完好;
4、嚴格按照原位置、原面積、原結構、原高度進行維修;
5、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占用道路紅線、河道藍線、鐵路紅線、高壓走廊、地下管線、消防設施、市政設施等;
6、列入年度征收改造計劃的區域,一律停止維修審批。
7、隔熱層的建設標準:無檐口,無門窗,屋脊高度不超過一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