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爭創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發布時間:2014-09-22 00:00:00 來源:本站 閱讀次數:13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強化創建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目標,根據《巢湖市爭創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對工作對象在實施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而影響創建和測評工作順利進行,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依照本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在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和文明城市測評中承擔相關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按照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問責依據
第五條 嚴格責任,嚴明紀律,對消極懈怠、推諉扯皮、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巢湖市黨政工作層級管理制度》和《巢湖市機關效能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問責。
第六條 有關文件、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
1.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文明委印發的關于創建工作的文件、會議紀要;
2.市文明辦、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指揮部辦公室印發的創建工作文件、會議紀要;
3.市級負責同志交辦的各項創建工作任務;
4.各鄉鎮、街道及市直各單位創建工作職責;
5.市文明辦、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指揮部辦公室印發的創建工作督辦、整改通知;
6.其他有關創建工作的任務要求。
第三章 問責對象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問責對象為:各鄉鎮、街道及市直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
第四章 問責方式
第八條 對問責對象通過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1.責令書面檢查;
2.扣罰績效獎金;
3.通報批評;
4.誡勉談話;
5.取消文明單位及當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6.新聞媒體曝光表態;
7.停職檢查;
8.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單獨或合并使用,問責結果記入領導干部日常工作管理檔案。追究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問責適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責任單位、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扣罰績效獎金、新聞媒體曝光表態:
1.沒有結合單位工作進行創建動員,分解創建任務,及時制定工作方案的;
2.沒有按照規定要求報送相關材料的;
3.牽頭單位沒有發揮牽頭作用,責任單位沒有配合牽頭單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4.對創建工作任務不明確,導致工作推進不力的;
5.其他因組織實施工作不力對創建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糾正并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扣罰績效獎金、新聞媒體曝光表態,情節嚴重的,予以誡勉談話、取消文明單位及當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1.沒有按照測評體系落實創建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務的;
2.沒有按時按質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文件或會議紀要明確的工作任務的;
3.對在各級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群眾反映、媒體曝光的問題不進行整改的;
4.對督查組要求整改的問題1次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因工作推進不力對創建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糾正并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文明單位及當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
1.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測評、城市文明程度指數測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中失分嚴重的;
2.對督查組要求整改的問題2次整改不到位的;
3.在全國文明城市檢查測評中,檔案資料不齊全、實地考察不合格、問卷調查滿意率不達標,影響全市成績的;
4.其他因整改提高不到位對創建工作造成較壞影響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
1.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和環境污染等事件,對創建工作造成直接嚴重影響的;
2.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社會治安事件失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直接影響實現創建目標的;
3.在創建工作中實施違法行為,濫用職權,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事件或其他事件的;
4.發生其他重大事件對創建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六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三條 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指揮部辦公室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創建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對各單位在創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下發督辦通知單,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需要問責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效能問責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問責。
第十四條 對市信訪部門轉辦、群眾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的有關問題,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移交市效能問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垂直管理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由市委辦、市政府辦向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