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巢湖市干部學習培訓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0-26 14:10:26 來源: 閱讀次數:2911
關于印發《巢湖市干部學習培訓檔案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市直各單位:
根據《巢湖市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將《巢湖市干部學習培訓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巢湖市委組織部 巢湖市人社局
2012年3月28日
巢湖市干部學習培訓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干部學習培訓檔案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全面、準確、客觀地反映干部學習培訓、實踐鍛煉和學習成果運用情況,根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合肥市干部學習培訓檔案管理辦法(實行)》、《巢湖市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干部學習培訓檔案是干部職工在參加學習培訓過程中取得的學分證明材料,是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年度考核和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強可操作性,干部學習培訓檔案管理工作以電子檔案管理為主,紙質檔案管理為輔的方式進行。凡有條件的單位均應建立電子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實行公務員法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全體干部。
國有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干部學習培訓檔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市委統一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主管,市人社局協管。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履行對全市干部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的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范等職能,負責科級干部的學習培訓檔案管理等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指導市直機關股級及股級以下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
各地各單位負責本地本單位干部學習培訓檔案學分證明材料審核、學分審核登記、評定等管理工作,并協助市委組織部做好其它干部學習培訓檔案的申報、審核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歸檔與審核
第七條 干部學習培訓檔案歸檔范圍主要包括年度干部教育培訓學分考核登記申報表、干部培訓周期學分考核登記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年度干部教育培訓學分考核登記申報表,由干部本人根據年度培訓學習情況,如實向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填寫申報,并提供必要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由干部本人保存備查。干部培訓周期學分考核登記表由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考核周期和年度評定學分填寫。
第九條 干部學習培訓檔案實行干部個人申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的管理制度。干部根據個人年度學習培訓情況于當年12月底前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相關學習培訓證明材料,填寫《年度干部教育培訓學分考核登記申報表》,經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黨委(黨組)研究確定學分等次并匯總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備案。
第十條 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干部學習培訓檔案材料的審核、審定、申報與歸檔工作。干部學分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1月底之前結束。
第十一條 干部學習培訓紙質檔案按一人一檔分年度建立;檔案用紙統一使用A4規格;歸檔材料依據周期學分考核登記表、年度學分考核登記申報表、獎勵與處分學分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順序排列。
第四章 保管、移交與查閱使用
第十二條 干部學習培訓檔案保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統一保管,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干部學習培訓檔案保管期限暫定為10年。
第十三條 查閱干部學習培訓檔案,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提出查閱對象、查閱的內容及要求,須經單位分管負責人同意批準后,方可查閱。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制度,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學習培訓檔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況應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歸還,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借用、查閱檔案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拍攝復制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經批準后才能復制(拍攝)。
第十四條 年度干部教育培訓學分考核登記申報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存入干部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 干部調動時,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程序將干部學習培訓檔案及時移交新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