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解答
發布時間:2017-10-27 19:25:40 來源: 閱讀次數:22753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現就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問題,解答如下:
1、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答: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外一種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擬制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除父母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有間接血親關系的親屬。所謂“三代以內”是從自身往上數,自己為第一代,到父母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三代;從自身往下數,自己為第一代,到子女為第二代,到孫、外孫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有回避親屬關系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時有何要求?
答: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3、與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任地方黨委、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是否應當進行回避?
答:與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任地方黨委、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其任職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則掌握:
(1)與地方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有以上親屬關系的干部,任地方黨委、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進行回避;
(2)與地方黨委政府副職領導成員有以上親屬關系的干部,任該副職領導成員所分管工作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進行回避。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與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有以上親屬關系的干部,在地方黨委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決定。
4、領導干部任職需要回避時,一般由哪一方回避?
答:職務層次不同的,一般由職務層次較低的一方回避;職務層次相當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