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村(社區)干部職務退出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6-02-24 00:00:00 來源:本站 閱讀次數:5491
第一條 為加強對村(社區,下同)干部的監督管理,規范和約束村干部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建立村干部能下機制,既要嚴格執行村干部到齡離任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工作力度。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村干部應當退出工作職務:
1、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或不能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工作職責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應當退出;
2、不嚴格執行村級常規性工作“零招待”,非生產性開支過大,當年度增加村級新的債務,被上級部門查實通報的,以及舉債發報酬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退出;
3、不遵守《巢湖市村(社區)干部日常管理辦法》,工作日期間村級為民服務大廳無人辦公,一年內被市委組織部等部門查崗通報兩次及以上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退出;
4、本職工作連續兩個年度內考核評比處于鄉鎮(街道)末位或列入鄉鎮(街道)重點管理的,或被合肥市級及以上單位書面通報批評一次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退出;
5、村黨組織軟弱渙散整頓工作當年未通過上級驗收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退出;
6、對上訪、信訪案件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甚至參與、支持的;對上級調查處理信訪案件不協助、不配合,甚至縱容、包庇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退出;
7、非法干擾、阻撓重點項目工程建設,對投資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退出;
8、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村干部,應當退出;
9、根據干部勤政檔案評議結果排名,兩年內有5個季度在本單位排名倒數第一的村干部,應當退出;
10、在村年度考核測評中,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超過參加測評人員總數三分之一的村干部,應當退出;
1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村鎮規劃,違法建房,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并造成嚴重影響的村干部,應當退出;
12、患重病或者身體狀況不佳,嚴重影響工作,客觀上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務的村干部,應當退出;
13、其他符合退出工作職務的情形。
第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主體為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
第五條 村干部的退出,直接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按有關規定責令辭職、給予停職、免職或啟動罷免程序。對符合上述條款的村干部應退未退的,追究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的責任。對村黨組織書記的退出決定,應事先報經市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對村委會成員的退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退出對象對退出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申訴。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應在30日內予以復查,并作出結論。若仍不服的,可以向市紀檢、組織、民政部門申訴。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