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巢湖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0-26 14:06:31 來源: 閱讀次數:2096
巢辦發〔2010〕39號
關于印發《巢湖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委、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屬駐巢各單位,巢湖經濟開發區:
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組織修訂的《巢湖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巢湖市委辦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巢湖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營造人才脫穎而出的社會環境,切實做好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以下簡稱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拔尖人才是指在專業技術領域有突出造詣和貢獻,能夠發揮領銜、領軍和示范帶頭作用的各類優秀人才。
第三條 拔尖人才選拔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總量控制的原則,不受資歷、身份和戶籍限制,嚴格按照條件和規定程序選拔,確保質量,寧缺勿濫。
第四條 選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由市委組織部牽頭,會同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拔尖人才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選拔1次,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的拔尖人才需重新申報,按規定程序參加評審。
第二章 選拔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選拔對象的范圍。在我市工作滿1年,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備選拔對象的基本條件,并能正常發揮作用的各領域優秀人才,均可申報市拔尖人才。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列入選拔對象。
第七條 選拔對象的基本條件。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近5年主要是近3年來在專業技術領域取得以下實績(上一屆拔尖人才,必須是上次申報后取得的新實績):
(一)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
1、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研究人員,或獲得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獎的研究人員。
2、獲省(部)級重大科技成就獎和技術合作獎,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完成人、一等獎的前五位完成人、二等獎的前三位完成人、三等獎的前兩位完成人。
3、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獲國家級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獲省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的前兩位完成人、二等獎的首位完成人或兩項三等獎的首位完成人。
4、獲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位完成人、二等獎的前兩位完成人、三等獎首位完成人。
5、在國內外雜志上發表或在國際學術會議發布,并被SCI(科學引文索引)、SCIE(科學引文索引擴展版)、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會議索引)檢索的論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國家核心期刊、專業學會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質量的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或獨立撰寫正式出版學術專著兩部以上。
(二)在技術推廣應用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
1、在重點工程建設、重大科技攻關、技術改造以及項目(技術)引進消化等工作中,較好地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或在理論上有較大突破,得到省級以上部門認定或鑒定,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
2、在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科技獎勵(三等獎必須2項以上)。
3、技術精湛,獲得市級以上“技術能手”榮譽稱號,或在全省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三等獎以上、省級行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市職業技能大賽一等獎,愛崗敬業,為企業生產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三)在新聞宣傳和文化藝術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
1、在國家級新聞作品評獎活動中獲二等獎或兩項以上三等獎。
2、在省(部)級新聞作品評獎活動中獲一等獎或兩項以上二等獎(必須為第一、二作者)。
3、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國文聯(含各專業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有屆次的權威性評獎活動中獲三等獎以上(必須為第一、二作者),并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4、在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文聯(含各專業協會)主辦的全省性有屆次的權威性評獎活動中獲二等獎以上(必須為第一作者),并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四)在教育教學和醫療衛生方面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
1、獲1項以上國家級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獎、優秀教學成果獎(課程改革成果獎、課堂教學大賽獎、優秀教學論文評比獎、優秀教學課件評比獎),或1項以上省級一等獎(獎項同上),或2項以上省級二等獎(獎項同上);同時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
2、在國家級以上中學生學科競賽、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獲三等獎以上,或在全省中學生學科競賽、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有2人次以上獲一等獎的指導教師;同時獲得市級以上的表彰獎勵。
3、直接培養的運動員,在同一屆省運會上獲2枚以上金牌,或打破省運會紀錄,或有2人以上獲得一級運動員資格;同時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
4、長期從事醫療服務、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工作,在醫療衛生技術方面有創新,較好地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得到省級以上部門認定或推廣,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并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
5、多次成功地診治疑難危重病癥,在較大范圍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績突出,影響較大,并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五)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同時取得以下成績的:
1、首創或推廣、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重視和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所在企業在全省具有較高知名度,經濟效益居全省同行業前列、居全市同行業領先水平;
2、個人在企業發展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有兩個以上年度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
3、所在企業遵紀守法,社會責任意識強,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在群眾中具有良好口碑。
(六)其他行業做出突出貢獻,在專業技術上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選拔拔尖人才,采取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法。
(一)公布條件。以文件或新聞媒體公布拔尖人才的選拔標準和方法步驟。
(二)提出申請。由單位、學術團體、行業管理部門推薦或自薦,經所在單位研究同意后,填寫《拔尖人才推薦呈報表》,上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業務管理部門),同時提交能夠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的論文、著作、獲獎證書等原始材料。
(三)人選初評。各縣(區)、市直及中央、省屬駐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選拔條件組織專家對推薦人選進行初評,集體研究確定初選人員后,寫出推薦報告,連同被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一并報送市委組織部。
(四)專家評審。市委組織部對初選人員審核后,分類送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對參選人員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專業水平進行評審認定。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在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署名票決,按得票高低確定本組推薦人選(推薦人選數按各專業組選拔名額的120%下達),寫出推薦報告。綜合評審委員會(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依據總量控制原則,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推薦人選,采取署名票決的方式,按得票高低確定各專業組人選。
(五)確定人選。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預選人員的政治表現、思想作風、專業水平、群眾基礎等方面進行考察,寫出考察報告,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報市委常委會審定。最后由媒體公示。
(六)通報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圍。
第四章 管理辦法
第九條 建立聯系制度。市領導、有關部門和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負責人與拔尖人才建立經常性的聯系。所在部門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況向市委組織部報告。每年召開1次拔尖人才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建立學習培訓制度。組織拔尖人才學習黨的重大方針政策,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養,激勵他們在推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更大的貢獻。管理期內舉辦1次拔尖人才科技創新研修班。
第十一條 建立目標管理制度。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拔尖人才崗任職責。拔尖人才根據崗位職責要求,結合本崗位實際,制訂管理期內的工作目標、年度計劃和具體措施,得到業務主管部門和市委組織部認可后,簽訂《市拔尖人才目標管理責任書》。拔尖人才每年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和市委組織部報告本人的思想、工作、學習情況,重點是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十二條 建立實績考核制度。制定拔尖人才考核辦法,市委組織部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縣區委組織部每年對拔尖人才進行考核并評定等次。考核結果記入業績檔案。
第十三條 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在管理期限內,離開原工作崗位后不能正常發揮作用,或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調整出管理范圍,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待遇。
第十四條 建立業績檔案制度。市委組織部建立拔尖人才業務檔案,主要記錄拔尖人才的工作實績、考核結果和調整情況。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政治上尊重拔尖人才。
(一)拔尖人才所在單位應將上級重要文件精神和單位的重大活動及時向其通報,并可列席本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有關業務技術的工作會議。
(二)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拔尖人才的先進事跡,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十六條 合理使用拔尖人才。
(一)應發揮拔尖人才的特長,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并盡量減少社會兼職,使其專心致志地從事專業工作。
(二)工作崗位一般不要輕易變動。調離本單位的市拔尖人才,必須及時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七條 為拔尖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一)拔尖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所需的科研經費、圖書資料、儀器設備或進修學習、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等活動,其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并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市、縣區人才專項資金資助。
(二)拔尖人才工作中需配備助手或其他人員時,應盡可能尊重本人意見,以形成最佳群體結構。
(三)拔尖人才在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時,可不受本單位崗位職數限制。
(四)在管理期內,所在單位每月另發資料費50元。
第十八條 改善拔尖人才的生活質量。
(一)拔尖人才批準后,每人一次性獎勵4000元;管理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發放津貼2400元(每月200元);每年安排1次健康保健檢查。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二)管理期內,由市統一組織1次療養性休假,市財政和拔尖人才所在單位各承但一半費用(國貼、省貼專家可參照執行)。其中,農民拔尖人才療養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優先從市級拔尖人才中推薦國家、省級優秀專家。市級拔尖人才被評為國家、省級優秀專家后,市拔尖人才的一切待遇不變。市級專業技術學科帶頭人被選拔為市拔尖人才后,學科帶頭人管理期內書報津貼不再發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選拔管理拔尖人才的具體辦法,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2007年5月印發的《巢湖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暫行辦法》(巢辦發〔2007〕17號)停止執行。